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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建国与陈文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国。被执行人陈文年。申请执行人孙建国与被执行人陈文年借贷纠纷一案,本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舟岱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30000元及利息。案经本院执行査明,被执行人陈文年长期外出,住址不明,无储蓄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5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亚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