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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陶建、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建,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04刑初2号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建,湖南省湘潭市人,无业,住湘潭市岳塘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因肠道金属物,看守所暂不收押)。2015年12月29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龙某,湖南省湘潭市人,无业,住湘潭市雨湖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因中腹部肠管异物,看守��暂不收押)。2015年12月29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建、龙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欣欣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显家、何志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6年2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雷思雾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利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陶建伙同被告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盗窃作案42次,盗得摩托车42台,价值人民币31720元,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29400元,均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支。到案后,被告人陶建、龙某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害人陈某的摩托车已被追回。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信息、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袁某甲、袁某乙、严某、孟某甲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刘某甲等42人的陈述;4、被告人陶建、龙某的供述与辩解;5、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6、被告人陶建、龙某关于涉案地点的对案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并再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盗窃被害人陈某的摩托车时,未实际控制该摩托车即被抓获,系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陶建、龙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陶建伙同被告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盗窃作案42次,盗得摩托车41台,价值人民币31720元。所盗摩托车均由被告人龙某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销赃得款人民币29400元,均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支。具体如下:1、2015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世纪经典网吧门口,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欲盗走被害人陈某一台蓝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时,因被害人陈某发现,被告人陶建、龙某被当场抓获,摩托车被追回。2、2015年11月9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香博堡小区10栋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陆某的一台黑色杂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800元。3、2015年7月7日白天,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香博堡小区9栋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冯某的一台黑色南方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50元。4、2015年9月9日白天,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香博堡小区3栋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周某的一台红色东力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020元。5、2015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香博堡小区11栋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邓某甲的一台蓝色杂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800元。6、2015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宏荷小区C栋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阳某的一台红色山崎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650元。7、2015年3月6日白天,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万博垅建材市场蒙娜丽莎陶瓷店门口,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刘某甲的一台黑色宗申本田牌男式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00元。8、2015年3月21日白天,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李家冲40栋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曾某的一台深红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650元。9、2015年4月2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云峰阁社区13栋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何某的一台黑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650元。10、2015年4月7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筛分小区401号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谭某的一台黑色建设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00元。11、2015年5月3日白天,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步步高超市旁的巷内,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贺某的一台黑色本田嘉陵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00元。12、2015年8月20日白天,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步步高超市旁的巷内,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袁某丙的一台黑色建设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00元。13、2015年4月17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湘氮二区4栋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某乙的一台红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00元。14、2015年5月7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金盆岭加油站旁的人行道上,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罗某甲的一台黑色劲野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650元。15、2015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彩虹桥边的私房门前,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段某的一台白色小绵羊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650元。16、2015年5月24日白天,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菜市场旁,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肖某甲的一台黑色杂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00元。17、2015年6月6日白天,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株百超市后门,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罗某乙的一台红色杂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00元。18、2015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李家冲二村38栋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粟亚莎的一台蓝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00元。19、2015年4月14日白天,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公园正门口对面的人行道上,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谢某的一台黑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00元。20、2015年4月3日白天,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公园内樱花园附近的路边上,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张某甲的一台白色杂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00元。21、2015年4月25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云峰阁一村31栋一单元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吕某的一台红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850元。22、2015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桥梁厂一区21栋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李某乙的一台黑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600元。23、2015年4月3日白天,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万博珑市场LD陶瓷店后门,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汪某的一台黑色神鹰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800元。24、2015年3月27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湘氮老三区2栋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郑某的一台白色雅迪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650元。25、2015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怡心大厦小区门口,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盗得被害人李某丙的一台黑色杂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650元。26、2015年6月7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果园区20栋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张某乙的一台枣红色乖乖兔牌电动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800元。27、2015年7月30日白天,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中成化工生活区1栋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吴某甲的一台黑色英鹤牌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00元。28、2015年6月28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果园村88栋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刘某乙���一台黑色地平线牌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50元。29、2015年9月24日白天,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果园村27栋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张某丙的一台黑色雅迪牌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800元。30、2015年11月9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融城雅园14栋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肖某乙的一台黑色杂牌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650元。31、2015年8月11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铁桥村25栋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黄某的一台灰色本田牌摩托车。事后。��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650元。32、2015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机务段单身宿舍2栋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欧阳某的一台黄色迅鹰牌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50元。33、2015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果园村16栋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李某丁的一台蓝色五羊牌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50元。34、2015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花果山散户9号楼梯间,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孟某乙的一台橘红色鬼火牌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50元。35、2015年7月6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花果山2栋2单元楼梯间,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赵某的一台蓝色杂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00元。36、2015年5月7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株化一区46栋2单元楼梯间,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王某的一台银白色豪爵牌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950元。37、2015年8月17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株冶三区5栋旁边的私房坪里,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刘某丙的一台白色杂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00元。38、2015年8月9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铁一村2栋门卫口,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吴某乙的一台黑色建设牌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00元。39、2015年5月5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株化单身宿舍门口,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袁某丁的一台红色巧格牌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00元。40、2015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广安小区8栋2单元楼梯间,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邓某丙的一台红色山东重骑牌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00元。41、2015年7月18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果园区33栋2单元楼下,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朱某的一台黑色劲野牌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700元。42、2015年7月20日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株洲市石峰区化工厂清水塘小学附近中国移动对面的路边,由被告人龙某望风,被告人陶建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胡某的一台白色光阳劲力牌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龙某将该车销赃至湘潭市八仙桥附近,得赃款人民币800元。到案后,被告人陶建、龙某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1、户籍信息、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袁某甲、袁某乙、严某、孟某甲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陆某、冯某、周某、刘某甲等42人的陈述;4、被告人陶建、龙某的供述与辩解;5、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6、被告人陶建、龙某关于涉案地点的对案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建伙同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建、龙某犯盗窃罪的罪名均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陶建与被告人龙某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陶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并再犯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陶建、龙某在盗窃被害人陈某的摩托车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建、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陶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龙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2015)株石法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陶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币四万元予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陶建、龙某共同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人民币29400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四、责令被告人陶建、龙某共同退赔被害人陆振生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被害人冯卫经济损失人民币750元,被害人周泽经济损失人民币3020元,被害人邓胜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被害人阳志强经济损失人民币650元,被害人刘新房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害人曾南经济损失人民币650元,被害人何晶晶经济损失人民币650元,被害人谭明明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害人贺玉秋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害人袁攀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害人邓春艳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害人罗见明经济损失人民币650元,被害人段虎经济损失人民币650元,被害人肖晓燕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害人罗杰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害人粟亚莎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害人谢勇斌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害人张小燕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害人吕铸经济损失人民币850元,被害人李维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被害人汪娟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被害人郑宇伶经济损失人民币650元,被害人李潇洋经济损失人民币650元,被害人张建辉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被害人吴冰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害人刘宁经济损失人民币750元,被害人张原豪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被害人肖长根经济损失人民币650元,被害人黄利经济损失人民币650元,被害人欧阳勇军经济损失人民币750元,被害人李旭明经济损失人民币750元,被害人孟吕经济损失人民币750元,被害人赵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害人王健经济损失人民币950元���被害人刘辉莲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害人吴建军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害人袁宗敏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害人邓利辉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害人朱星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害人胡天池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陶建的刑期自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龙某的刑期自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赃款、退赔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欣欣人民陪审员  刘定平人民陪审员  王敬军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思雾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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