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执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朱雪林追偿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执395号之一朱雪林:你与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18911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