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健金与福清市嘉龙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施忠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金,福清市嘉龙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施忠辉,丁建平,黄孝彬,杨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792号原告陈健金。被告福清市嘉龙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忠辉。被告施忠辉。被告福清市嘉龙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施忠辉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小良、黄玉玲,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建平。被告黄孝彬。被告杨锦平。原告陈健金与被告福清市嘉龙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予以立案受理,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融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被告嘉龙公司不服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榕民终字第28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予以重新立案,并根据原告陈健金和被告嘉龙公司的申请,依法通知施忠辉、丁建平、黄孝彬、杨锦平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健金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健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申请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亦不涉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为7,800元,由原告陈健金负担。审 判 长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余葵柳人民陪审员 林友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