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0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姚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姚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883号原告姚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马某。被告姚某乙。委托代理人贾言双,东营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姚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审判员  尹爱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绍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