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2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梁新安与乔松林、义马市文鑫投资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新安,乔松林,义马市文鑫投资担保公司,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244-2号申请人梁新安,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松林,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义马市文鑫投资担保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法定代表人张爱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法定代表人朱继中。梁新安诉乔松林、义马市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1民初字第22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乔松林、义马市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梁新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81民初字第22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