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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民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侯芝侠诉白水县经贸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芝侠,白水县经贸局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467号原告侯芝侠,女,汉族,1957年8月21日出生,住白水县雷牙镇先进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为:6121301957********。被告白水县经贸局法定代表人许红宝,系该局局长。原告侯芝侠诉被告白水县经贸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芝侠诉称,1977年原告被招录为白水县八一厂职工,一直工作至1994年,后企业破产改制,被告未依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为此原告多次找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未果,2014年12月23日,原告向白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同日白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白劳仲不字(2014)第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迫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系社保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白水县经贸局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系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故原告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可向相关社保管理部门反映并请求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芝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飞人民陪审员  梁金生人民陪审员  白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