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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谭维诉被告郑建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维,郑建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405号原告谭维,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建红,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维诉被告郑建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谭维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维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谭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曼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