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谭维诉被告郑建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维,郑建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405号原告谭维,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建红,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维诉被告郑建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谭维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维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谭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曼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