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4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郑勤会与商丘瑞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勤会,商丘瑞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368号申请人郑勤会,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商丘瑞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佰清,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郑勤会与被执行人商丘瑞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柘城县公证处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柘证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郑勤会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24执368号案的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俊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