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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终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宋丽丽与耿伟华、李明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伟华,宋丽丽,李明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伟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丽丽。委托代理人:仝利明、谢冬梅,洛阳市西工区红山法律服务所。原审被告:李明晓。上诉人耿伟华因与被上诉人宋丽丽、原审被告李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洛开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伟华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耿伟华的撤回上诉申请并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耿伟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后为3650元由上诉人耿伟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娜审 判 员  周艺军助理审判员  甄开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