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彤阳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彤阳,张立功,苏立明,吴忠,王宾宾,刘培成,张林民,尚华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彤阳被执行人:张立功被执行人:苏立明被执行人:吴忠被执行人:王宾宾被执行人:刘培成被执行人:张林民被执行人:尚华枝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彤阳、张立功、苏立明、吴忠、王宾宾、刘培成、张林民、张华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垦胜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彤阳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营沂河路分理处622848134115685****账户存款各730337.12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7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届时不提出的视为权利的放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保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