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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段智锋与闫晓静、杜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智锋,闫晓静,杜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31号原告:段智锋,又名段智妹,女,1962年5月18日生。被告:闫晓静,女,1979年8月27日生。被告:杜灿辉,男,1962年5月18日生。原告段智锋与被告闫晓静、杜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3日和11月19日,被告闫晓静以家庭急用钱为由,两次向原告借款计10万元,约定,月息1.5分。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院调取复制本院中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汝检诉刑诉字(2016)第34号起诉书及该案公安机关询问(讯问)段智锋、闫晓静笔录各1份。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民间借贷”事实,因涉嫌诈骗犯罪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现已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原告损失的救济途径是刑事责令退赔,其按民间借贷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智锋对被告闫晓静、杜灿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冯建设审判员  朱春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