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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殷孟超与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人事争议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殷孟超,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20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殷孟超,男,汉族,1928年2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从昕,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郭琳琳。再审申请人殷孟超因与被申请人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二军大第一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殷孟超申请再审称:殷孟超与二军大第一医院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关系纠纷,应当适用劳动法,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纠纷为人事争议,属适用法律错误。殷孟超曾因涉案纠纷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故原审法院不应在本次诉讼中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殷孟超的起诉。殷孟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二军大第一医院提交意见称:殷孟超重复诉讼多次,且诉讼早已超过时效,要求的各项经济补偿均缺乏相应证据。本院认为,二军大第一医院系事业单位,殷孟超与该事业单位之间的纠纷发生于2003年7月5日之前,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纠纷属于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于法有据。殷孟超本次诉讼中要求补足工龄及支付代通金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原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殷孟超其余诉讼请求,均已由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予以处理,原审法院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不予受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殷孟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殷孟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琴代理审判员 刘 华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俊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