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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张秋影与赵福江、周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影,赵福江,周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张秋影,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赵福江,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周瑞云,山丹县居民。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福江、周瑞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福江在山丹县明雅花园3号楼四单元301室有住宅楼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福江所有的(位于山丹县明雅花园3号楼四单元301室)住宅楼房一套,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房产。二、被执行人赵福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赵福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赵福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赵福江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昱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