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李谦、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李谦,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被执行人:李谦。被执行人: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李谦、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谦名下坐落于淄博张店区迎春园小区16号楼1单元6层东户的房产一套,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本次申请部分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