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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颖与王广明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颖,王广明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特4号申请人:李颖。被申请人:王广明。本院在审理李颖申请认定王广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一案中,李颖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颖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杜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