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志华与广州脑立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2015民二初156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华,广州脑立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63号原告(反诉被告):杨志华,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沈晶莹、陈俊茂,均系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脑立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叶乃方。委托代理人:王文,系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华与被告广州脑立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杨志华于2016年4月25日、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脑立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均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华、被告广州脑立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华撤回对被告广州脑立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被告广州脑立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杨志华的反诉。本案本诉部分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志华负担;本案反诉部分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脑立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煜人民陪审员 梁永怡人民陪审员 许蔚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