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2016)冀0609民初399号原告赵某,法定代表人某(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刘某,法定代表人某(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某(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如果当事人民经死��,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本院在审理赵某与刘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中止诉讼的,写:“本案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的,写:“本案终结诉讼。……(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任小硕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