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4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730号原告牛某某,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袁某某,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延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澈丽木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