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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4执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华宁县森林公安局与王发庭行政非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宁县森林公安局,王发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4执第75号申请执行人华宁县森林公安局。单位负责人肖斌。被执行人王发庭。申请执行单位华宁县森林公安局与被执行人王发庭行政非诉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云0424行审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发庭未履行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华宁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3月11日向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发庭交纳罚款550元和执行费50元,查明被执行人王发庭肢体残疾,以种地、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维持生活,生活特别困难,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华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4执第7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庆福执行员  普永珍执行员  普红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