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黄进学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22刑初47号公诉机关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进学,男,生于1974年8月20日,云南省墨江县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墨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墨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进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进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黄进学驾驶云JA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昆磨高速公路由昆明市往普洱市方向行驶,19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K282+700米处时,所驾驶车辆与同向行驶的由奚某1驾驶的甘EXXX**号重型货车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黄进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对被告人黄进学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372mg/100ml。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黄进学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54.7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进学与被害人奚某1已就车辆受损的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赔付完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进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进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提取血液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及告知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照片、证人奚某2的证言、被害人奚某1的陈述、被告人黄进学的供述与辩解、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进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进学血液酒精含量达254.79mg/100ml,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进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与被害人奚某1已就车辆受损的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赔付完毕,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进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