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晓风与张喜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风,张喜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670号原告张晓风,女,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喜春,曾用名张希春,男,195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风与被告张喜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风撤回对被告张喜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慧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榕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