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洪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怀化市洪江区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与侯忠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洪江区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侯忠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洪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怀化市洪江区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洪江区塘坨8号,组织机构代码70746181-2。法定代表人段洪建,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志奇,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洪江区。被告侯忠友,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无职业,住洪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洪江区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与被告侯忠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化市洪江区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洪江区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洪江区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怀化市洪江区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负担。审 判 长 钟 鸣审 判 员 李军康人民陪审员 熊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宗洋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