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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897号原告杨某某,男,1982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某某,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某诉称: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于2014年3月3日在打工时认识并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被告家向原告要彩礼大礼伍万元,三金折价一万元,有彩礼单为证。过礼是被告王某某收的钱,并在彩礼单上签字。双方在一起生活一年多,在2015年7月回娘家至今不回来。因双方没有基础,被告王某又不务正业,导致感情破裂,故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辩称:结婚的时间属实,我是二婚,彩礼也属实,彩礼是我收的。分居时间也属实。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与王某于2014年3月3日登记结婚,王某系二婚,无婚生子女。婚前杨某某给王某过彩礼现金50000元及三金折合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杨某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王某某返还彩礼50000元及三金折价10000元。本院认为:杨某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表示同意离婚,已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杨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支持。关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庭审中杨某某提交梨树县孤家子镇小宽分场证明信证实,杨某某家因向王某过彩礼给家庭带来不小的经济负担。故杨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结合当地消费水平,本院认为彩礼款返还数额以10000元为宜。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杨某某彩礼款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杨某某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