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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彭远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83号罪犯彭远江,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狮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彭远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彭远江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7868元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1月27日入监服刑。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17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远江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3.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4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远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远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