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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鹤壁市市直3号院业主委员会与常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市直3号院业主委员会,常俊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816号原告鹤壁市市直3号院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兴珍,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常俊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市直3号院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常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鹤壁市市直3号院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市直3号院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市直3号院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市直3号院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祁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