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鹤壁市市直3号院业主委员会与常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市直3号院业主委员会,常俊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816号原告鹤壁市市直3号院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兴珍,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常俊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市直3号院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常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鹤壁市市直3号院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市直3号院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市直3号院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市直3号院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祁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