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内乡县湍东镇博苑养生馆与周晓东、石彬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湍东镇博苑养生馆,周晓东,石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内乡县湍东镇博苑养生馆。法定代表人:宋辉。被告:周晓东,男。被告:石彬,男。原告内乡县湍东镇博苑养生馆与被告周晓东、石彬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内乡县湍东镇博苑养生馆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晓东、石彬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乡县湍东镇博苑养生馆撤回对被告周晓东、石彬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内乡县湍东镇博苑养生馆负担。审 判 长 郭儒臻审 判 员 庞彦粉人民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