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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淑玲与镇江新区瑞晔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玲,镇江新区瑞晔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970号原告张淑玲。被告镇江新区瑞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中小企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周月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玲与被告镇江新区瑞晔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淑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勇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盛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