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伟与魏玉樑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魏玉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魏玉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魏玉明(被执行人魏玉樑之兄),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魏玉荣(被执行人魏玉樑之姐),女,1953年10月19日出生。原告陈伟与被告魏玉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4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伟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玉樑给付人民币39715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执行(2014)东民初字第1418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4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祥 均代理审判员 陈 利 梅代理审判员 王 相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丽凤书记员沈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