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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924号原告刘某某,女性,汉族,1984年04月11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钟伟,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性,汉族,1982年07月14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