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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林萱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56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6)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6月6日至今,被告人林×持其申领的本人中信银行的信用卡(卡号×××),在本市朝阳区等地区消费,共欠款本金人民币66235.7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后逾期三个月仍未还款。二、2012年5月11日至今,被告人林×持其申领的本人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卡号×××),在本市朝阳区等地透支消费,共欠款本金人民币129548.1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后逾期三个月仍未还款。三、2012年6月6日至今,被告人林×持其申领的本人华夏银行的信用卡(卡号×××),在本市等地透支消费,共欠款本金人民币24462.3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后逾期三个月仍未还款。被告人林×后于2015年8月8日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还清中信银行信用卡欠款。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害单位的证明材料、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林×申领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1张,后持该卡在本市朝阳区等地透支消费,至2015年2月5日最后一次还款后仍欠本金人民币66235.7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后逾期三个月仍未还款。2015年8月8日,被告人林×被民警抓获归案。现上述所欠款已还清。被告人林×归案后坦白了以下的犯罪事实:一、2012年5月3日,被告人林×申领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1张,后持该卡在本市朝阳区等地透支消费,至2015年3月2日最后一次还款后仍欠本金人民币129548.1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后逾期三个月仍未还款。二、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林×申领华夏银行信用卡(卡号:×××)1张,后持该卡在北京市等地透支消费,至2014年11月11日最后一次还款后仍欠本金人民币24462.3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后逾期三个月仍未还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人谢×、徐×的证言、信用卡交易清单及欠款明细记录、信用卡迟缴催收记录、开户资料、还款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目无国法,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还超过三个月后仍不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较重的信用卡诈骗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其退赔。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五万四千零一十元四角五分,发还被害单位,其中人民币十二万九千五百四十八元一角,发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二万四千四百六十二元三角五分,发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蕾人民陪审员  孙冀鹏人民陪审员  赵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传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