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5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林爱卫与林德尧、潘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卫,林德尧,潘红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5000号原告:林爱卫。被告:林德尧。被告:潘红莲(曾用名潘红连)。原告林爱卫为与被告林德尧、潘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61000元及截止2015年11月26日的利息10980元;二、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26日,被告林德尧、潘红莲共同向原告林爱卫借款61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并由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德尧、潘红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爱卫借款61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11月26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860元,由被告林德尧、潘红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张 愉人民陪审员 蒋驰斌人民陪审员 王小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