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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肖高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814号罪犯肖高鸿,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安县西口回族镇聂家沟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以(2012)靖刑初字第00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高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执行自2012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1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肖高鸿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肖高鸿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肖高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高鸿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高鸿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