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袁文梅与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梅,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41号原告(反诉被告):袁文梅,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乐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解新,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成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晨,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袁文梅与被告(反诉原告)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袁文梅自愿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会自愿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袁文梅的起诉。本院认为:袁文梅及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本诉原告袁文梅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袁文梅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反诉原告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管怀兵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晓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