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熊秀玉、黄克冬与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秀玉,黄克冬,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熊秀玉,女,汉族,生于1965年2月19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黄克冬,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3日。委托代理人李威,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所地达县南外杨柳亚工业小区。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秀玉、黄克冬与被告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理由为:被告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达县南外杨柳亚工业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均未在达州市及通川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因此,本案应由达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移送达川区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被告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熊秀玉、黄克冬于2014年7月25日签订《新世纪百货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因被告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达县南外杨柳亚工业小区,在达川区辖区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达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惠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