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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执字第96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洪卓辉、梁润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卓辉,梁润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执字第9612-2号申请执行人:洪卓辉,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委托代理人:李小美,系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润章,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申请执行人洪卓辉与被执行人梁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润章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中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欠款。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中一法执字第96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标科执行员  林旭东执行员  黄桂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耀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