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法执字第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田某甲、宋某、胡某、田某丙与花垣县民乐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甲,宋某,胡某,田某丙,花垣县民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法执字第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某甲,系死者田某乙之父。申请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人胡某,系死者田某乙之妻。申请执行人田某丙,系死者田某乙之子。法定代理人胡某,系原告田某丙之母。被执行人花垣县民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花垣县民乐镇。法定代表人张玲祥,任该镇镇长。关于田某甲、宋某、胡某、田某丙申请执行与花垣县民乐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7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案依据生效判决执行标的为87594.6元。现被执行人花垣县民乐镇人民政府已经按照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花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宗审 判 员 罗才芳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发坤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