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建东与骆水聪、骆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建东,骆水聪,骆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1民初1392号原告江建东,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骆水聪,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骆钦辉,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江建东与被告骆水聪、骆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伟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建东、被告骆钦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水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建东诉称,被告骆水聪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8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由被告骆钦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骆钦辉偿还2000元。请求判决:一、被告骆水聪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并按月利率0.5%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骆钦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骆水聪未作答辩。被告骆钦辉辩称,被告骆钦辉并没有看到款项的交付,借款后,其已偿还原告20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借款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骆水聪经被告骆钦辉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骆水聪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款条,被告骆钦辉确认其有在担保人落款处签名、捺印,故该借款条系被告骆水聪以借款人的名义,被告骆钦辉以担保人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被告骆钦辉主张原告未交付本案款项,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及骆钦辉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骆水聪于2014年8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骆钦辉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骆钦辉代被告骆水聪偿还原告2000元。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骆水聪之间存在不定期无息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骆水聪偿还借款8000元并按月利率0.5%自2016年2月4日原告起诉催告之日起计息,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骆钦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请求其对被告骆水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骆钦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骆水聪追偿。被告骆水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㈠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水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江建东借款8000元并按月利率0.5%计付自2016年2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骆钦辉对被告骆水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骆水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骆水聪、骆钦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明钦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