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小兰诉潘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 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兰,潘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707号原告胡小兰。被告潘继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兰诉被告潘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已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胡小兰负担。审判员 宋世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忠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