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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156号原告吴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高帮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