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03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城立与被执行人辽宁省建平县三家乡五十家子村民委员会、宁城县汐子镇三十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城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3083号申请执行人张城立,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单位辽宁省建平县三家乡五十家子村民委员会,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单位宁城县汐子镇三十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城立与被执行人辽宁省建平县三家乡五十家子村民委员会、宁城县汐子镇三十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对被执行人四查财产情况后,因辽宁省建平县三家乡五十家子村民委员会、宁城县汐子镇三十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终结(2014)宁民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