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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明正范与章新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正范,章新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明正范,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章新凤,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明正范与被执行人章新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章新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新凤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新凤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章新凤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7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