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3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789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俊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莘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