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789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俊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莘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