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王全堂诉被告杨明燕、闫湾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堂,杨明燕,闫湾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554号原告:王全堂,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双桥乡邵刘居委会后王油坊庄被告:杨明燕(又名杨标),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春店乡杨大楼村杨桥口被告:闫湾湾,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堂诉被告杨明燕、闫湾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堂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明燕的车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全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明燕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苗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彦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