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黄震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762号罪犯黄震侠,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毫州市焦城区淝河镇大康行政村��康庄自然村**号。现在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以(2011)西刑一初字第00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震侠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0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1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震侠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黄震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震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震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震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