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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连琴、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连琴,刘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701号原告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委托代理人宝新民。被告高连琴。被告刘洋。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