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连琴、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连琴,刘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701号原告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委托代理人宝新民。被告高连琴。被告刘洋。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