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3刑更3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红碧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红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017号罪犯黄红碧,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二日作出(2010)罗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红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曲中刑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2010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黄红碧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红碧现刑罚执行已达5年10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三次,2015年1月2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22日止。罪犯黄红碧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红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红碧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