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志钢与被执行人廖坤如、曾秀榕、涂深章、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钢,廖坤如,曾秀榕,涂深章,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林志钢,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廖坤如,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曾秀榕,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涂深章,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林志钢与被执行人廖坤如、曾秀榕、涂深章、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廖坤如、曾秀榕、涂深章、李志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廖坤如、曾秀榕、涂深章、李志强在银行、国土、工商、车管、房管等协助部门的财产状况,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涂深章、李志强在龙岩市公路局漳平分局的工资等收入,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志强名下的坐落在漳平市菁城街道八一路289号A梯201室商品房(房权证号:漳房字第2008020**号)的过户手续,查封了李志强所有的闽FFA5**号车辆,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涂深章、李志强的工资等收入已被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李志强名下的坐落在漳平市菁城街道八一路289号A梯201室商品房(房权证号:漳房字第2008020**号)的过户手续亦被本院冻结,由于该房产已抵押,需待抵押权人提出处置时,方可委托评估、拍卖。李志强名下的闽FFA5**号车辆亦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扣押并委托评估拍卖。其余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