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辖终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冯庆添与冯建文、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045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建文,冯庆添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建文,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庆添,住广州市萝岗区。委托代理人:郑海鹰、陈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涉案不动产价值人民币20164567元,合同履行时间长,各项单据票据等证据繁多,部分证据涉及多个机关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取证难度较大。涉案房屋知名度及影响力高。故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且本案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