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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叶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程某,叶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635号原告:叶某,女,199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程某,男,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坚人民陪审员  杜杏生人民陪审员  蔡万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