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叶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程某,叶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635号原告:叶某,女,199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程某,男,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坚人民陪审员 杜杏生人民陪审员 蔡万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